快捷搜索:  

制售有毒减肥糖果 构成犯警上诉被驳

"制售有毒减肥糖果 构成犯警上诉被驳,这篇新闻报道详尽,内容丰富,非常值得一读。 这篇报道的内容很有深度,让人看了之后有很多的感悟。 作者对于这个话题做了深入的调查和研究,呈现了很多有价值的信息。 这篇报道的观点独到,让人眼前一亮。 "

祖国经济(Economy)网版权所有

祖国经济(Economy)网新媒体矩阵

网站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(0107190) (京ICP040090)


□ 本报通讯员 何芳莉 崔翠翠

“只需一颗减肥糖,不用运动节食就能一周瘦三斤!”家住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的王女士看到微信朋友(Friend)圈里的减肥广告,一下子就被吸引住了。抱着试试看的心态,王女士购买了几盒减肥糖,经试用确实有效,看着体重秤上日渐减少的数字,她欣喜非常,但随之而来却出现了心慌、胸闷、气短的症状。她怀疑是减肥糖的副作用,便停止服用,之后上述症状就消失了。随后,王女士向公安机关进行(Carry Out)举报。

公安机关对涉案的减肥糖果、胶囊进行(Carry Out)检测后发现,均含有被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禁止添加的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布曲明。西布曲明是一种非苯丙胺类食欲抑制剂,主要作用于中枢神经,通过降低食欲、增加饱腹感,以达到减肥的目的。人服用西布曲明后,可能增加严重心血管病风险,包括非致死性心肌梗死、非致死性卒中,可复苏的心搏骤停、心血管死亡等,这就是王女士为什么会出现心慌、胸闷、气短等症状的原因。经查,李某强、苏某戈累计销售金额108万余元,非法获利23万余元;马某销售额16万余元,非法获利6万余元;吴某销售额达到11万余元,非法获利2万余元;张某露累计销售金额8万余元,非法获利4万余元。

随后,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,鹤山区国人法院以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李某强、苏某戈、马某、吴某有期徒刑10年、5年、2年、1年9个月,并处罚金145万元、72万元、33万元、24万元;以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判处张某露有期徒刑1年,并处罚金17万元。

一审宣判后,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诉。近日,鹤壁市中级国人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。

法官说法

法官庭后表示,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,是指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,在生产、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可能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品的犯罪行为。危害食品安危是全社会(Society)关注的热点问题,也是我国刑法重点惩处的对象。

刑法规定,在生产、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,可能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,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对人体健康(Health)造成严重危害可能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据此,法院作出如上判决。

食欲,罚金,食品原料,销售金额,有毒

您可能还会对下面的文章感兴趣:

赞(673) 踩(94) 阅读数(1484) 最新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
加载中......
发表评论